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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:所谓“郡县制”,是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,通过直接任命地方官员等方式直接管理地

导语:

  一:

  所谓“郡县制”,是以皇帝为代表的中央,通过直接任命地方官员等方式直接管理地方。在这一制度下,由中央到郡县地方再到乡里,国家实行自上而下的组织和治理,基层和地方服从皇权中央,官员由中央任命,根据官职获得薪酬。尽管“郡”作为地方建制单位的名称后来有所变化,但其实质没有变化。所谓“封建制”,指国家统治者将地方分封给自己的家族成员或有功者,由其对地方进行自主组织和治理。“分化是封建政治的一大特点……天子虽拥有天下所有的土地人民,但他不将他们都握在一人的手掌里,而是将他们分赐给贵族。”地方有较大的自主权,中央政令只达到分封的地方。分封地方的首领实行家族世袭,凭借出身血统自然获得利益。

  学界通常认为,秦始皇统一中国后,实行的便是郡县官僚制。但事实上,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,封建制延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,直至唐、五代,之后作为一种正式的体制才基本退出历史舞台,但封建制的残余形态仍然存续了相当长的时间。即使是在郡县体制下,也存在自我封建化的问题。因此,在中国历史上,郡县制与封建制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,而是呈现出一种你中有我、我中有你的历史纠缠状态,并且为寻求解决这种历史纠缠进行了顽强而长久的斗争。

  封建制的重要特征是封建地方军政合一,地方拥有合法的军事权。郡县本质上是行政建制单位,在郡县制常态运行中,帝制国家努力分解地方权力,避免地方权力中心化。皇权中央力图通过横向分权制衡来扼制地方力量膨胀和自我封建化。随着郡县体系的完善,中央不断强化自上而下的管理,地方官员由中央直接任命,可以做到“朝廷以一纸下郡县,如身使臂,如臂使指”,而与中央直接任命官员相配套的是官员录用的科举制的建构,从此以后,士人对地方长官的依附被割断。

  在封建制下,中央对地方缺乏监督,更多的只是一种道德约束。伴随郡县制的建立,郡县制常态运行中,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监督便产生了,专门设立了中央监督地方的机构和职位。随着帝制体系的发展,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日益发达。除了常规的机构监督外,中央大量委派官员到地方巡视。随着地方官员因长期任职产生的自我封建化,中央开始强化地方官员的流动性,实行异地为官,当地人不得在当地为官。唐初,不许地方官员任职于原籍所在的州,家族纽带和个人联系会影响他们对朝廷的忠诚。他们也被定期调离,以防止形成自己的新地方势力。

  (摘编自徐勇《郡县制、封建制的历史纠缠与斗争——以关系叠加为视角》)

  二:

  随着分封而治的诸侯国的实力日益强大,分封国的统治权力就具有了天然的离心趋势,中央王权需要设置一些直辖于王权的地方行政区域,以加强王权的统治力量。县即直接隶属于王权的地方行政机构;郡则主要设置在战略要地和边境之地,目的是加强某一地区的防御力量,是一种侧重于军事职能的地方行政机构。在郡县出现初期,二者相互独立,并不存在隶属关系,区别主要体现在职能区分上。县主要承担行政职能,县域内的居民需要缴纳相对较多的赋税;郡更加强调其军事职能,郡域内的居民上交赋税的数量相对较少。从地域位置来看,郡通常设置在距离国都较远但交通便捷的地域,县则距离国都较近。

  从郡县概念的内涵而言,它主要指一种中央皇权统治下的地方行政制度,是中央统治地方的行政单位。郡位于中央和县之间,向上对中央负责,向下则需在本郡范围内贯彻落实皇权意志和各项法律法规。中央皇权与郡、郡与县之间为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。郡县的地方治理权并不具有世袭性质,而是由皇权任免,接受皇权的直接控制。

  秦以来的封建、郡县之变,意味着国家体制的变化。虽然人们对这一体制变化的方式和历程有不同看法,但无论二者的转变方式或历程如何,郡县与封建作为两种不同的国家组织体制,其权力结构是截然不同的。从国家权力的体制结构而言,秦以后,分权而治的封建国家体制已逐渐瓦解,成为一个由地方行政体制组成的中央集权国家。虽然从秦至汉唐再到明清,关于采取郡县还是封建的国家体制发生过多次争论,但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不断发展并成为政治的主流,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。